
李觏
法治故事
李觏(1009-1059),字泰伯,号盱江先生,北宋建昌军(今南城县)人,思想家、哲学家、教育家、改革家。历任太学说书、海门(今江苏海门)主簿、太学直讲等职。著有《直讲李先生文集》37卷、《外集》3卷行世。抚州名人园为他立有雕像。资溪县城建有泰伯公园,纪念李觏。
李觏的许多思想给予范仲淹“庆历新政”理论上的支持,又是后来王安石“变法”的思想渊源。
在政治上,李觏认为“治国之实,必本于财用”。就是说治理国家的基础是经济。为了拯救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,缓和社会矛盾,他提出富国、强兵、安民的主张,写了《富国策》《强兵策》《安民策》各十篇,阐述自己的见解。李觏政治上的革新思想,在当时是独树一帜的,为稍后于他的王安石实行变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准备。
{jz:field.toptypename/}在法治上,李觏认为:先王制作刑法并非为了杀人,而是为了保全更多人的性命;并非为了显示威风,而是为了更多人的幸福。判处杀人者死刑,于是没有人再敢杀人。给伤人者施以刑罚,然后没有谁再敢伤害他人,从而使柔弱、少数、愚昧和怯懦的人有所依赖和保护。刑罚就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,而且要担负起维护道德的职能,实际上成了道德的器械。因此,他提出了“一致于法”的法治观点。
展开剩余60%所谓“一致于法”,主要强调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。李觏认为法律是天子与天下共同遵守的规范,应当适用于所有人。在法律面前,不论贵族平民,君臣上下,无论赏庆刑罚,都应不辨亲疏,不分贵贱,一律平等,米兰app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。“一致于法”,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。
“一致于法”的观点,显然是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“刑无等级”“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从王令,犯国禁,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”;荀子的“无德不贵,无能不官,无功不赏,无罪不罚”思想;韩非子的“法不阿贵”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等法治思想,和他们的法治思想具有相同性。
李觏呼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是对上层特权阶级逃避法律制裁的现实的一种抗争,也表达了他对下层老百姓遭受不公平刑罚的深切同情。李觏的“一致于法”法治观点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,而且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。
李觏还提出“一而固”。所谓“固”就是法律应作为一个普遍遵守的规则规定下来,使人们都能明白。这也是确保各项案件有法可依、有法可循的基本前提,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前提,也是使“守法遵则”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与行为规范的基本前提。
李觏还主张“慎刑”。就是官员在量刑定罪时,应持审慎态度。断案必须深入群众,对案件的相关因素都做清晰明确地了解后,才能定论。防止因为情报不通或一时的眼界闭塞,造成冤假错案。对于刑杀这类大案,君主不能一意孤行,应在征求群臣、民众同意后方可执行。不能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、镇压或神圣作用,而肆意杀人。
李觏还主张保护百姓对法律的知情权。他认为百姓除了遵守法律,承受违法带来的处罚义务外,还享有知晓法律、运用法律的权利,体现了法律义务和权利统一的思想。这和我国古代一直盛行的愚民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,是极为进步和可贵的。
李觏还主张“刑”“礼”相辅,即法律和道德应共同发挥作用,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道德是法律的基础。
供稿|官炳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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